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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3號被 告 古O雅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O雅前經本院限制出境、出海8月,同案被告即被告之配偶邱聖淳目前已到案並參與準備程序,原裁定認被告邱聖淳目前所在不明乙情已乏所憑,又被告在台有固定住居所且親友多數恆居國內,當無可能拋棄一切而滯留國外,況被告有2名未滿7歲之子女,需被告親自照顧,被告斷無可能拋棄至親隻身潛逃,足認被告無逃亡之動機及必要。而被告已計畫參加表弟於峇厘島舉辦之婚宴,被告有親自出席之必要,若無法參與表弟之婚禮,恐有終身遺憾,為此請鈞院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扣案證物、證人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之幫助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偵查中有滯留外國未遵期到庭之情形,故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匿逃國外久滯不歸之可能。而辯護人固以被告在台有住居所,親友恆居國內,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無可能拋棄一切逃亡國外等語,請求解除限制出境,然參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上,多見倘案情發展對被告越發不利,在權衡各項利弊因素後,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形。故尚難據此排除被告出境後滯外不歸而逃亡之虞,而謂無影響本案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是以,本院認對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未消滅,為防止被告出境後故意不入境接受審判或於判決確定後即速出境拒絕接受執行,基於保全刑事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罰權之實現,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被告權益之均衡維護,考量限制出境屬限制被告之基本權較為輕微之保全手段,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聲請人執上理由聲請解除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