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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訴緝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MINH THANG(中文譯名:阮明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MINH THANG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MINH THANG前經本院認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又經本院於114年3月2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5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本案屬得上訴案件,尚未確定,有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又被告為越南籍逃逸移工,逾期居留達1700日以上,在臺無固定住居所,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法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羈押替代處分而獲得保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