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順淵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葉錦龍律師被 告 莊雅萍選任辯護人 吳常銘律師被 告 廖志銘
陳香伶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不法利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