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或其選任辯護人洪嘉威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因犯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6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洪嘉威律師亦為被告之利益於113年6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核渠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或其選任辯護人洪嘉威律師,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