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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 告 李○○被 告 李○○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