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60號附民原告 彌勒靜心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彌勒立心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共 同送達代收人 沈宜柔附民被告 陳達成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自字第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