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 告 張耕笠(即張祐澤之繼承人)
張耕茂(即張祐澤之繼承人)被 告 邱正大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張祐澤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13年11月2日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又張祐澤之繼承人張耕笠、張耕茂並未聲明承受訴訟,乃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2人同為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該裁定復已確定在案。
二、本件經原告對被告邱正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往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