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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青選任辯護人 林銘翔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㈡宣告緩刑之理由」所載「予以宣告緩刑4年」,應更正為「予以宣告緩刑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業已載明被告緩刑期間為「2年」,惟理由欄「三、㈡宣告緩刑之理由」,將對被告宣告緩刑之期間載為「4年」,顯屬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