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哲豪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41、2629、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予以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4年8月12日屆滿。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並參酌卷內證據,堪認被告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非法竊錄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強制猥褻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罪為重罪,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目前僅與其中1名告訴人和解,被告雖仍有意願與其他告訴人和解,惟在執行沒收以前,被告仍得透過登入雲端帳號等方式重製扣案之性影像,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不當接觸告訴人等之勾串證人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難以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此外,被告尚有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其餘犯行也均與性相關,足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強制猥褻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且難以羈押替代手段預防再犯,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裁定自114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