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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5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錫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錫章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嗣因被告於114年10月29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存卷可考,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另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