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附民原告 黃品銓附民被告 黃錫章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錫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故本應判決駁回原告黃品銓之訴,惟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移送民事庭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