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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他調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勝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97號、112年度偵字第8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勝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嗣於114年12月2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原停止審判之事由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