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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原侵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BK000-A113082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二審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BK000-A113082A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4年8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