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BK000-A113082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二審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BK000-A113082A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4年8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