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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埔簡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埔簡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懷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懷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附表編號2第10行「探聽」之記載,應更正為「打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懷德為告訴人袁甄妤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且被告前因對告訴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且為被告所知悉等情,有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先後於附件所示時地,以附件所示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111年11月8日徒刑執行完畢,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所載誡命內容,竟仍以附件所示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顯然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之保護作用,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尚知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313號被 告 黃懷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懷德與袁甄妤為配偶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黃懷德前因對袁甄妤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8號核發通常保護令(下稱甲保護令),裁定黃懷德不得對袁甄妤實施家庭暴力、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袁甄妤為騷擾之行為,並應於甲保護令核發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24小時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其有效期間為2年;又於113年10月25日,雲林地院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57號裁定(下稱乙保護令,與甲保護令合稱上開保護令)變更甲保護令主文第3項內容為黃懷德應於甲保護令核發之日起至甲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時止,完成24小時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詎黃懷德於113年1月18日6時40分許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自114年6月6日2時10分起至同日2時53分止,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王騎」,在臉書社團「埔里人通通+回來」社團,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致當時位於南投縣埔里鎮之袁甄妤不堪其擾,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袁甄妤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袁甄妤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懷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證人即告訴人袁甄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雲林地院113年度家護字第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13年度家護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影本、家庭暴力通報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表及臉書社團貼文擷圖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㈡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上開違反保護令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以臉書暱稱「王騎」在臉書社團發文等方式實施違反保護令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慧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袁得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袁甄妤小姐,要找妳也找一個有懶趴的,妳卻去給一個給妳玩弄玩、糟蹋妳的身體完,不敢出來解釋、不敢出來面對的,你們兩個真的是很會雙修,男生問你有沒有想家、想床,妳說,妳要乖個幾天,是要乖怎樣,阿不然兩個每天再一起在壞壞、插屌咧?妳既然那麼髒,那妳就好好背個臭名。 2 袁甄妤小姐,自己媽媽還在埔里街面開一間粥鋪,妳可以以不要這麼骯髒嗎?出去給人家討啪、給人家睡?還給人家睡到人家問你有沒有想家、想床,是怎樣床上功夫很行、很厲害、很會搖?然後在火鍋店作櫃檯服務生,做的高高在上,出去偷情、偷吃、討客兄,還一副理所當然,是很癢嗎?真的不要這麼骯髒、這麼胎哥可以嗎?都已經生兩個了,還這樣,唉,好心一點啊,還是妳生第一胎那個弟弟,也是四處給人家睡,無意間有的?留點給人家探聽,要偷吃、偷情、討客兄,吃相也好看一點,阿...我們剛在一起的時候,妳有跟我說過,妳很早也有被強姦過這個事件,所以才導致妳現在變得這麼隨便?既然你可以這麼骯髒、這麼胎哥、這麼噁心,想要出名,那就出名個夠,就算我被笑,我也讓妳背個臭名,婊子。 我這個婚姻失敗、下錯注,我真的是看破,不要也好,因為女兒根本沒有妳這種媽媽。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