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張文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號被告即受處分人張文慶(下稱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4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6月7日確定在案,至114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305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4包(總毛重11.23公克,含包裝袋4只) 指定鑑驗1包(編號一)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一)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23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14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