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進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被告陳進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案件偵查後,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一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600089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藥鏟及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宇 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藥鏟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311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注射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