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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李孟絃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60號被告即受處分人李孟絃(下稱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受處分人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66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2月10日確定在案,至113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商標註冊資料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受處分人主動繳交扣案之犯罪所得,此據受處分人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等件附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聲請人雖亦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卷內無鑑定相關資料,本院無從認定此部分物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0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貼紙1個 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876號編號3) 0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貼紙10個 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876號編號1)附表二:

0 新臺幣50元 受處人主動提出供警扣押之不法所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877號)附表三:

0 仿冒迪士尼商標之貼紙12個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876號編號2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