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王芙蓉
蘇祺昌蘇湘雲白碩彥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筠庭被 告 許建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581號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