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80號原 告 許建安
蘇意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王芙蓉
蘇祺昌
蘇湘雲(兼黃建達之繼承人)
黃筠庭(兼黃建達之繼承人)
黃詩珉(即黃建達之繼承人)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581號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