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ARTI (中文姓名:帕蒂)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PARTI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蔡明高之允准,擅自侵入告訴人之工廠,對他人之財產安全及管領權限造成危害,且僅因細故,率爾以附件所載方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財物,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尚知坦認犯行,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6號被 告 PARTI(印尼籍,中文名帕蒂)
女 43歲(民國70年【西元1981年】3月1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雲林縣○○市○○○路0○0號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地址:雲林縣○○市○○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ARTI(印尼籍,下稱帕蒂)於民國114年1月30日15時12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蔡明高之同意,翻越圍牆進入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廠區。嗣帕蒂與SREEWISUT KAJONCHAI(泰國籍,下稱卡中猜)發生爭執,竟另基於毀損他人之物犯意,徒手將蔡明高管領之電鍋鍋蓋1個摔擲在地,使鍋蓋凹損,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蔡明高。嗣經蔡明高接獲卡中猜聯繫,而於同日16時17分許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明高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帕蒂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明高、證人卡中猜於警詢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個人資料、證人卡中猜之居留證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之物等罪嫌。被告所犯侵入建築物及毀損他人之物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蘇厚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蕭翔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