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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投簡字第 3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鼎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鼎翔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法務部矯正署羈押入監服刑紀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21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1301871990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同類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如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卻未辦理異動,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並因此缺席教召,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及衡酌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80號被 告 陳鼎翔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號(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鼎翔明知其為國家後備軍人,如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應隨時申報更正,以免國軍相關召集勤務通知無從送達,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出,亦未按當時之戶籍地即南投縣○○鎮○○街0號居住,亦未告知親屬聯絡方式,致南投縣後備指揮部發送,指定被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至南投縣○○鎮○○巷00號(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報到,接受教育召集訓練5日之召集令無法送達,而未參加該梯次之召集訓練。

二、案經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鼎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113年10月4日陸兵行政字第1130010764號函檢附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後備警衛第二營第三連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後備警衛第二營第三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3年9月12日投竹警動字第1130017558號函檢附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3年訪查紀錄表、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臺灣高等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法務部矯正署羈押入監服刑紀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3年10月29日投竹警動字第1130020557號函檢附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3年教育召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名冊、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3年召集未到後備軍人事故查詢清冊、被告父親陳諭賢之警詢筆錄、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嫌,應依同條例第6條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蘇厚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翔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