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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投原簡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原簡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史星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所稱之「公然」,祇須該狀態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為已足,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為其條件,從而行為人為猥褻行為時,即令未遭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適時共見共聞,亦難謂上述情狀非屬公然之狀態。次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查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地,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摩擦生殖器官進行自慰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又其為前揭猥褻行為之場所,既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之馬路旁,當已構成「公然」之要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旁,公然裸露生殖器為猥褻之行為,造成他人驚嚇及心理之厭惡,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情節非輕,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從事超商店員、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579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7月13日8時許,於南投縣○○鄉○○巷000號之南投縣信義鄉愛國國小校門口前方之工寮角落,褪去全身衣物,為撫摸生殖器之自慰行為。嗣A03發現陳○境(00年00月生,下姓名詳卷)、羅○畯(000年0月生,姓名詳卷)適巧步行經過該處道路,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走至馬路旁朝向陳○境、羅○畯之行進方向,以手摩擦生殖器自慰,在該處於不特定人得共見之情況下,為公然猥褻之行為。適陳○境返家後將此事告知其祖父陳永寬,進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意,辯稱:伊確實有在信義鄉愛國國小旁的工寮外面脫掉全身衣物並自慰,因為伊本來就喜歡野外的感覺,當下有感覺,看到工寮外面沒有人,就覺得可以在該處自慰,伊發現有人看到後,就停止自慰並穿上衣服,沒有公然猥褻之意等語。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陳○境、羅○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刑案現場蒐證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翻拍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衡情被吿褪去全身衣物而為自慰行為之地點位在戶外之工寮旁,非隱密之處所,且該工寮旁為空地,行經該處之人均可見聞其行為;況證人陳○境、羅○畯均為國中學生,與被吿素未謀面,實無刻意設詞誣陷被吿之理,是被吿前揭所辯應屬卸責矯飾之詞,無從採信。綜上,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黃慧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梅所犯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