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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投智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姍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姍芸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姍芸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民國112年初起在網站上架販售至112年3月間為警查獲止,先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已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成立和解等情,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21至22頁)附卷為憑,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等情節,及其於警詢自陳大學畢業、擔任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堪認其於犯後知所悔悟,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3萬元,而本案並

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有何超過上開和解金額之情形,是本院認為若再就本案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審定號 查獲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LOUIS VUITTON 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件 2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CHANEL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皮夾12件 香水組1件 紙提袋19個 購證資料21份 3 美商‧河之光公司(未提告) TORY BURCH 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包包1件 4 英商‧布拜里公司(未提告) BURBERRY、 TB文字及圖樣顏色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帽子1件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未提告) GUCCI 文字及圖樣顏色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包包2件 拖鞋2只 衣服3件 6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未提告) BALENCIAGA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件 7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未提告) CELINE文字 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皮包1件 8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LOEWE S.A) (未提告) LOEWE 文字及圖樣樣 00000000、 00000000 後背包1件 9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未提告) THE NORTH FACE文字及圖示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2件 10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未提告) PRADA文字及其圖樣 00000000、 衣服2件 11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 (未提告) OFF WHIT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4件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59號

被 告 李姍芸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姍芸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在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的商標權,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而李姍芸未取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自民國112年1月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14日15時1分許為警查獲止,透過大陸淘寶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位在南投縣○○鎮○○巷00○00號租屋處,以其所經營蝦皮購物網站之個人帳號「st87531」,以每件售價新臺幣(下同)350元至14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向其以510元下單購買THE NORTH FACE商標上衣1件,並送請商標權人美商諾菲斯福服飾公司委任在臺之理律法務事務所鑑定確認為仿冒品,為警於112年3月14日15時1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戴廷哲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姍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在卷足參,而前開扣案物品經送鑑定後,認係屬仿冒品無訛,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CHANEL)、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TORY BURCH、BURBERRY、GUCCI、BALENCIAGA)、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LOEWE、CELINE)、理律法律事務所(THE NORTH FACE)、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LV)、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受託人黃婉琪(PRADA)、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臺灣商標代理人蔡忠憲(OFF WHITE)等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刑事告訴狀等在卷可稽,復有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4017S號函暨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IP位置、交貨便服務代碼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及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開販賣之行為,具有高度之反覆性及延續性,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成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凃乃如所犯法條修正前商標法第 97 條:(現行有效條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審定號 查獲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LOUIS VUITTON 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件 2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CHANEL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皮夾12件 香水組1件 紙提袋19個 購證資料21份 3 美商‧河之光公司 (未提告) TORY BURCH 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包包1件 4 英商‧布拜里公司(未提告) BURBERRY、 TB文字及圖樣顏色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帽子1件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GUCCI 文字及圖樣顏色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包包2件 拖鞋2只 衣服3件 6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未提告) BALENCIAGA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件 7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未提告) CELINE文字 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皮包1件 8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LOEWE S.A)(未提告) LOEWE 文字及圖樣樣 00000000、 00000000 後背包1件 9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未提告) THE NORTH FACE文字及圖示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1件 10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未提告) PRADA文字及其圖樣 00000000、 衣服2件 11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未提告) OFF WHIT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4件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