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14年度投智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莊股被 告 陳良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良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告訴人陳怡珊已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