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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為附

條件之緩刑宣告確定等事實,有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以認定。又受刑人受前開緩刑宣告後,其應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前完成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惟受刑人於南投地檢署所通知之日期竟均未到場完成法治教育課程,甚至歷經該署多次給予告誡、改期之機會,仍然未前往完成法治教育課程;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經南投地檢署通知應於指定期日至該署報到,受刑人亦多次未按期報到等情,有告誡函、受保護管束人新案講習簽到表、觀護輔導紀要、送達證書、法治教育報到名單、法治教育簽到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未遵照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履行,且於保護管束期間,亦未服從檢察官或執行保護管束之觀護人命令及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狀況1次,而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情形甚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既明知已受緩刑宣告,本應積極於檢察官所

定之履行期間內完成法治教育,然受刑人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緩刑所定負擔及遵期報到之正當事由,卻完全未履行緩刑所定負擔,且於保護管束期間亦多次未遵期到場執行保護管束,其態度消極,經督促通知後仍怠於完成前揭緩刑宣告所附條件,顯已無視此一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難認有確實履行本件緩刑所附負擔完畢之意願,更彰顯受刑人未能珍惜法院諭知緩刑所給予改過遷善之機會,要難期待其能藉緩刑寬典予以自省,並恪遵法令規定,經合目的性裁量,認非透過執行刑罰手段要難收警惕受刑人之效,足認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執行命令及緩刑宣告之負擔情節已屬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應有執行原宣告刑之必要。是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