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東儒選任辯護人 馬啓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東儒為告訴人蕭達志之外甥,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3日14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前、蕭達志所有之草屯鎮北投段830地號土地上,持割草刀攔腰砍斷蕭達志種植在上開土地之香蕉樹23棵,足以生損害於蕭達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37至140頁)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