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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進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進龍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進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拘役,且被告已入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刑期並自民國115 年2 月25日起算,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列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中,原羈押原因即已消滅,依法應予撤銷羈押。又被告係經借提執行拘役,自無撤銷羈押後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