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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55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羅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 年度毒偵字第8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羅鵬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里鎮○○路○○號。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鄭羅鵬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依鑑定許可書、尿

液檢驗報告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5 年2 月2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見本院卷第360 頁)。

㈡本院審酌被告已經坦承全部犯行、本案犯罪情節、案件進行

程度(業經辯論終結)、家庭經濟情況等,認為若對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相當之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