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俊濱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等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