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7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若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許若凡犯加重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若凡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都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的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本院審酌:⒈被告無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素行良好;⒉被告因希望大眾關注罷免議題,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公然發布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內容,損害告訴人馬文君之名譽;⒊被告坦承犯行,並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但告訴代理人宇玲君表示沒有意願,而未能成立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9頁);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洪文心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85號被 告 許若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若凡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8日,使用網路社交軟體Threads帳號「refanhsu」,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貼文內容,公開刊登在Threads,足以毀損馬文君及其團隊之名譽。

二、案經馬文君委由宇玲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委由鍾傑名律師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若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有於上揭時間,使用Threads帳號「refanhsu」將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公開刊登在Threads。 ⑵被告沒有證據或證人可證明其所刊登之貼文內容為真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宇玲君於警詢之證述 告訴代理人宇玲君於114年1月20日23時許,在Threads上看見帳號「refanhsu」公開刊登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 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告訴代理人宇玲君見附表所示之貼文後,受告訴人馬文君所託前往派出所提告。 4 Threads網頁截圖 帳號「refanhsu」在Threads上公開刊登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 5 批踢踢實業坊網頁截圖、搜尋關鍵字為「中部 擋潛艦 立委」之google網站搜尋結果 一般見聞附表所示Threads貼文之客觀第三人應能夠特定被告貼文所指涉之對象即為告訴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洪文心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玲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貼文內容 1 看到消防員頭盔被砍預算這件事,我就想到前陣子去拜訪泡棉工廠聽到的。 中部某擋潛艦的立委,派助理去找工廠談購買國軍護具的採購案。 護具有分等級,姑且用ABC分,A是品質最好,保護力高,輕巧但是單價高。C是保護力最差但最便宜的,找三者主要差在中間的一層材質,縫在裡面外表看不出來。 那個助理就暗示工廠用A簽約,出C品質的貨,中間的差價跟工廠分。 工廠說他們不敢接,覺得出事就鍋一定是工廠背。後來有沒有找別家不得而知。 但我當下聽到覺得好生氣,這是保護軍人的用品,怎麼貪污貪到這種東西上面!想害軍人上戰場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台灣最大的敵人就是這些扯後腿,削弱台灣軍力的人。我在台南沒的罷免,但如果你的縣市有人連署,無論藍白有沒有撤案,都要罷!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