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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綺珊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綺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