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右賜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戒治處分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第1行至第2行「114年度毒聲字第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毒聲字第161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114年度毒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第1行至第2行「114年度毒聲字第2號」之記載,依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戒字第22號聲請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應為「112年度毒聲字第161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114年度毒聲字第2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