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伊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4年度聲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4年8月8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356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10年3月26日公布實施新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3項指標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亦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事涉醫學專業,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之一種保安處分,而上揭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法院原則上自應尊重其專業判斷,除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即有違背法令規定、擅斷濫權或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情事外,法院原則上宜予以尊重。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定靜態因子52分、動態因子12分,總分64分,綜合判斷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節,有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法務部○○○○○○○○114年8月8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3560號函暨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此係醫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授權所為專業研判,聲請人據以認定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形式上觀察尚無擅斷、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綜上所述,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既經專業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無法戒斷毒癮,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併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陳稱,本案是不慎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有信心戒毒,希望法院給予機會等語;然強制戒治處分係針對施用毒品者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係為矯正行為人之反社會性格,採用澈底隔絕毒品、專業諮商輔導或必要醫療支援等方法,協助其戒斷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並防衛社會安全,其性質並非為懲戒行為人。為達上述目的,不得已於一定期間限制或拘束行為人之人身自由,既為法之所許,當無因個人因素而暫緩、免予執行之理。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