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黃裕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字第4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行政訴訟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後段、第2項、同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當而有不服者,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不再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處理;至受刑人對於假釋撤銷後,以「檢察官對該殘刑執行之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原先諭知該刑事裁判之刑事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仍屬聲明異議之範疇,惟刑事法院審查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處分之範圍,應限於該執行之指揮本身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及於為其前提之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以符修正後監獄行刑法劃分審判權之旨,並避免衍生權限衝突之爭議,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黃裕程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共3罪)、7月(共2罪)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又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10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移送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受刑人於108年6月4日入法務部○○○○○○○執行上開案件之應執行刑後,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58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58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0年5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受刑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其假釋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48710號函撤銷,並經法務部○○○○○○○核定受刑人殘刑為1年1月21日,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更字第457號案件辦理上開殘刑之執行程序,受刑人經通緝緝獲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更緝字第4號案件辦理,並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助字第356號代為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21日訊問受刑人後,即核發執行指揮書將受刑人發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57號、114年度執更緝字第4號案件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356號案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執行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受刑人撤銷假釋後之殘刑,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而觀諸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行政訴訟狀所載內容,受刑人固載明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57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等語,然受刑人並未具體指明檢察官之執行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形;又受刑人所指不服撤銷假釋處分部分核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無涉,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就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101748710號函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聲明異議之客體,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