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洪景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更助字第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雖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三、經查,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復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67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更助字第7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撤銷假釋後之無期徒刑殘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判所宣告之殘餘刑期,依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是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健 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