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9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健隆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被告自白,並供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繳回犯罪所得,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故被告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審理,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114年7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10月9日、同年12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4年12月30日移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既被告已不復受本院之羈押處分,則被告前於本院審判中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