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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1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靖晟受 扣押 人 通禾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得通受 扣押 人 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利受 扣押 人 蕭明倫

田育恆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即受扣押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扣押人蕭明倫、田育恆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扣字第4號扣押車輛,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車輛,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4年4月21日、112年5月12日設定動產抵押權與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受扣押人均未依約給付分期價款,經聲請人向法院分別聲請本票裁定,而該等車輛之估價遠低於聲請人對受扣押人等之債權額,恐均不足以清償聲請人對於該等車輛買賣價金之擔保優先債權,故向本院請求發還扣押物,或變價拍賣,或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拍賣等語。

二、查受扣押人蕭明倫、田育恆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71等號提起公訴。而檢察官就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車輛,均以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由,請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案件既尚待審理,為確保檢察官及受扣押人即被告蕭明倫、田育恆在日後訴訟程序中,對於該等車輛聲請調查或保全追徵之權益,故認尚不宜先行發還或變價拍賣。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表編號 車牌號碼 登記車主 實際所有權人 駕駛人 1 KLM-3876 通禾交通有限公司 蕭明倫 蕭明倫 2 KLM-3879 通禾交通有限公司 蕭明倫 陳長昇 3 KLJ-5313 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田育恆 田育恆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