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勇股被 告 陳峰山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