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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勇股被 告 陳峰山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