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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THI KIM THOA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吳文翔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趙寶珊律師黃家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HI KIM THOA、吳文翔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HI KIM THOA(下稱阮氏金釵)、吳文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均重大,且本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羈押。復於114年9月4日延長羈押2月,並於114年10月23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2人均係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單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