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在郎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在郎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及向本院交付其中華民國護照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路0街00巷0號,並自停止羈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謝在郎如未能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具保,其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謝在郎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提起公訴,本院在同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均為最輕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基於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對被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得以遂行之目的,參之被告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事後,處分被告於114年6月17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9月17日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3月,如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參照。法律之所以明文規定羈押期間每次以3月(第1次)或2月(第2次以後)為限,且延長羈押應經訊問程序,其目的均無非在避免長期羈押,並藉此要求法院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俾符合訴訟程序係屬浮動之性質,而與時俱進,非謂被告一經羈押,即應羈押至案件終結或執行,或一旦聲請具保遭法院駁回,法院即不得再予准許停止羈押,法院仍應隨時「重新」、「實質」審視有無羈押必要性。又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
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
三、經查:㈠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涉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㈠之圖利罪
、犯罪事實二㈡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犯行,僅就圖利罪部分之沾染不法所得金額有所爭執,且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罪嫌,嫌疑重大。
㈡次查,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
圖利罪、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均為法定本刑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重罪;又考量被告於案發前為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牧防疫科科長,具有相當資力及社會經濟地位,以被告所面臨上開重罪之訴追,倘本案後續審理及調查結果對其不利,將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增加其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致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㈢惟就羈押必要性部分,綜合考量被告涉案情節、身分、地位
、資力等情,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即可確保本案之後續訴訟或執行程序之進行。又為擔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對被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得以遂行之目的,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嫌、圖利及收受賄賂金額、犯罪對社會秩序之影響、被告之社經地位與財力狀況、具保能力及訴訟進行情形,衡諸比例原則,認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具保,並提出其中華民國護照由本院保管、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市○○路0街00巷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應足對被告產生拘束力,而得以之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故命被告提出50萬元之保證金及向本院交付其中華民國護照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路0街00巷0號,並自停止羈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惟若被告於114年11月14日前,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額供擔保及護照供本院保管,即無從產生對被告之約束力,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未能於114年11月14日前具保及向本院提出護照,即自114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李松諺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