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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辜四柒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辜四柒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