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銘陽
林彩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40、3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銘陽、林彩緞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顏美華經本院通緝中,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