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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吉田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 年度偵字第2716號、114 年度偵字第4046號、114 年度偵字第4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吉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吉田就本院民國114 年9 月16日所為之

114 年度訴字第1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全部案件聲明上訴,理由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114 年10月13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