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8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育袖選任辯護人 梁家昊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6號、113年度偵字第7987號、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原訂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5年1月2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被告洪育袖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待確認被告依照調解筆錄履行之結果,俾節省訴訟勞費,本院因認有變更本案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