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祥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祥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祥祐(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不服114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