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薏樺
陳碩哲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陳建夫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薏樺、陳碩哲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薏樺、陳碩哲分別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5年2月2日、115年2月10日,就本院於115年1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二人提出之書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二人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故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二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