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宇呈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A03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交易方式、對價,販賣如附表所示內含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與附表所示之人。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自白,核
與證人江宇軒、傅星昱於警詢、偵查時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文字檔暨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影像擷圖暨Google地圖擷圖、查扣毒品照片、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48號搜索票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文字檔暨對話紀錄擷圖、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447號鑑驗書(見警卷第47-7
7、103-106、115-119、141-153、181-287頁,偵卷第35-36頁)等件在卷為證,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重罪行為,且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
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難察得實情。況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依照常理,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從事販毒之交易,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營利之意思而為,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查被告與附表所示之購毒者非屬至親,並無密切親誼,且其毒品交易有償,倘非有利可圖,被告自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而特意有償提供毒品之理,被告主觀上應具營利之意圖,可以認定;是足認被告如附表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行為,被告有從中獲利之意圖甚明。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攙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又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經查,就附表編號1至5部分,販賣與傅星昱、江宇軒等人之毒品咖啡包內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第三級毒品等節,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承在卷,另依自江宇軒處所查扣之毒品咖啡殘渣袋,經送驗後確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成分等情,有前開鑑驗書可佐,則被告就本案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罪類型。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
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等犯行,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或減輕:
⒈被告本案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附表所載5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犯
行,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均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⒊至被告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所涉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
,犯罪期間甚短且獲利非高,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則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就交付毒品數量、所獲利益固非嚴重,然其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犯行(共5罪),本院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則本院經審酌前情後,認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㈤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毒品,均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僅為貪圖利益,即為本案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犯行,顯已助長社會上施用他人毒品之惡習,並可能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並將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併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而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水泥工、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況(見院卷第138頁),暨參酌本案販賣毒品種類數量、對象、次數,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㈥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在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被告所為販賣毒品次數為5次,而販賣對象為2人,則毒品流通性範圍、對象尚屬有限,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實非嚴重,且各次犯罪時間甚為密接,是綜合考量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併就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所犯本案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查如附表編號1至5「毒品種類、毒品對價、數量」欄所示之交易金額,為被告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罪所得,均經被告繳回而扣案,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院卷第103-106頁)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交易對象、時間、地點及方式(民國、新臺幣) 毒品種類、數量、對價(新臺幣)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A03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江宇軒聯繫販毒事宜,即於113年1月3日21時52分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之大觀天下公寓前,販賣右列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與傅星昱,並當場收取右列所示之對價。 毒品咖啡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包/700元。 A0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元沒收。 2 A03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江宇軒聯繫販毒事宜,即於113年1月4日1時4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之音樂王KTV前,販賣右列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與江宇軒,並當場收取右列所示之對價。 毒品咖啡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包/1200元。 A0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11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 3 A03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江宇軒聯繫販毒事宜,即於113年1月5日21時15分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前,販賣右列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予江宇軒,並當場收取右列所示之對價。 毒品咖啡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包/600元。 A0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 4 A03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江宇軒聯繫販毒事宜,即於113年1月7日15時8分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前,販賣右列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予江宇軒,並當場收取右列所示之對價。 毒品咖啡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包/600元。 A0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 5 A03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江宇軒聯繫販毒事宜,即於113年1月10日11時55分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前,販賣右列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與傅星昱,並當場收取右列所示之對價。 毒品咖啡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1包/400元。 A0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9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