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秀玲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被告林秀玲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89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案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辦股別:庚股)函請本案移轉管轄,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5月12日北院信刑庚115審訴891字第1150005769號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1頁),又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98頁)。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