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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俊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44號、114年度偵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