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俊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44號、114年度偵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