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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5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114年度聲字第65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慧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慧豐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該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高慧豐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共犯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報案資料等,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雖經本院於114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惟被告尚有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380號案件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短期內多次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尚有多起詐欺案件現於偵查、審理中,堪認其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本件共犯林煒恩、葉耀鈞業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89號判決在案;共犯洪子堯則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0號案件審理中,是同案共犯等人既已查獲,即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於延長羈押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於被告聲請購買電視乙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或看守所管理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羈押法第38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經本院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上開請求涉及看守所管理安全,應由被告向看守所申請後依前開規定處理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1-14